上下班途中發(fā)生意外,也可認定為工傷,但有兩大限定:

1、發(fā)生交通事故;

2、認定者為非主要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對于廣受社會關(guān)注的上下班途中的工傷認定,明確了四種認定情形:

(一)在合理時間內(nèi)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jīng)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nèi)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nèi)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這就框定了上下班途中的工傷認定前提:合理時間、合理路線。而對于合理路線,最高法相關(guān)人員給出的解釋是,如下班途中需要到菜市場買一點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順路,這就是合理路線。

由此,上下班途中買菜發(fā)生意外,也可認定為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中明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可認定為工傷。這意味著,上下班途中買菜,只有在發(fā)生交通事故且非本人主要責任的前提下,方可認定為工傷。“如果在買菜過程中與人發(fā)生口角或摔傷跌傷等,皆不能認定為工傷?!毕嚓P(guān)負責人表示。

上下班途中的工傷,像接孩子、順路買菜等都可算其為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但如果是下班后朋友聚會、逛街、購物、娛樂等等,則不屬于工傷認定的范疇。

上下班途中發(fā)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進行工傷認定時其申請材料中應(yīng)當附具司法機關(guān),公安機關(guān)交通管理、交通運輸、鐵道等部門或者法律、行政法規(guī)授權(quán)組織出具的相關(guān)法律文書。

上下班途中受傷是屬于工傷。具體的賠償責任由用人單位來進行承擔,主要看用人單位是否共買了工傷保險。如果沒有購買工傷保險的話,則由用人單位自行進行承擔。如果用人單位拒絕進行承擔的話,受害者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或者是直接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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