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規(guī)定危險犯包括什么
為防止公共危險迅速蔓延,全面地保護合法權益,我國刑法對危險犯作了較多規(guī)定,除對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規(guī)定了危險犯以外,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非法出租、出借**罪,非法攜帶**、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等都屬于危險犯的規(guī)定。在這些規(guī)定中,有的屬于具體危險犯,有的屬于抽象危險犯。
二、危險犯的未遂與既遂的區(qū)分
一方面,通說混淆了犯罪構成要件與犯罪既遂條件的區(qū)別。侵害法益的危險,既是危險犯的處罰根據(jù),也是危險犯的成立要件,即只有當行為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險時,才能成立危險犯。不管是將這種危險理解為行為的屬性,還是理解為作為結果的危險,它都是成立犯罪的要件,而不是既遂的標志。例如,破壞交通工具的行為,只有足以使交通工具發(fā)生傾覆、毀壞危險時,才可能成立本罪。因此,砸毀汽車玻璃、***備用車輪的行為,由于不具有使交通工具發(fā)生傾覆、毀壞的危險,而不成立破壞交通工具罪。足以使交通工具發(fā)生傾覆、毀壞危險,就成為破壞交通工具罪的成立條件。但犯罪的既遂與未遂是在行為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基礎上進一步討論的問題,因此,既遂應是在犯罪構成要件之上附加其他條件而成立的。符合犯罪的構成要件就是既遂的觀點,必然導致未遂、預備不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結論,這顯然不能令人接受。
在法律上犯罪未遂要比犯罪既遂處罰上要重一些,如果犯罪情節(jié)不是很嚴重的情況下,會免除處罰。如果是未成年并且沒有滿足十四周歲是不承擔任何的法律責任,如果是超過十四周歲的未成年,會按照正常的減少一半進行懲罰,主要是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