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預期違約都包括哪些情形

預期違約是違約的一種特殊的形態(tài),是因某種違約行為引發(fā)的,將在未來出現(xiàn)違約結果的可能。但這種可能性非常大,故,立法者制定本法條,在履行期屆滿前給予債權人以權利救濟。

預期違約情形包括兩種:即明示預期違約與默示預期違約。

構成明示預期違約需具備以下三個條件:1、違約方在履行期屆滿前,明確切肯定的向對方做出毀約的意思表示;2、違約方做出的意思表示內容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3、違約方毀約沒有正當理由。

默示預期違約的構成要件包括以下兩點:1、違約方以自身行為,使對方預見其將在履行期屆滿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2、該種預見須有確切的證據(jù)。

預期違約將導致的法律責任是對方當事人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要求違約方承擔預期違約責任。

二、如何區(qū)別明示預期違約和默示預期違約

預期違約的兩種方式,明示預期違約和默示預期違約都發(fā)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二者侵害的都是債權人的期待權,但二者又有區(qū)別,表現(xiàn)在:

(一)違約構成不同。

1、構成明示預期違約應具備:

(1)違約方明確的肯定的向對方做出毀約的意思表示;

(2)明確表示在履行期限到來后不履行合同義務;

(3)表示將不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

(4)毀約無正當理由。

2、成默示預期違約應具備:

(1)一方預見到另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時將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有兩種情況:一是沒有能力履約,二是不準備履約;

(2)一方的預見有確切的證據(jù),至于判斷的標準,美國《統(tǒng)一商法典》規(guī)定為“有合理的理由認為對方不能正常履行”(第2609條);

(3)被要求提供履約保證的一方不能在合理的期間內提供充分的保證。

(二)違約者的主觀方面不同。

明示預期違約表現(xiàn)為一方能夠履行而不愿履行,這種違約示明確肯定的,違約者的主觀狀態(tài)只能是故意。

而默示預期違約表現(xiàn)為兩種情形:一是一方當事人客觀上沒有能力履行合同,即履行不能,這種情形往往是從一些客觀事實推測到的,如一方出現(xiàn)資金困難,支付能力欠缺,負債過多難以清償?shù)?二是一方當事人客觀上能夠履行合同,但卻不打算履行合同,如該當事人商業(yè)信用不佳,已將部分貨物轉賣出去等等,這種情形,往往是從當事人的某些行為推測導的。因此,默示預期違約中違約者對違約行為的發(fā)生主觀上既可能是出于故意,也可能是出于過失。

在合同一方當事人有預期違約的情況下,必然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此時另一方可以要求違約的一方,繼續(xù)履行雙方之間簽訂的合同,或就違約行為給自己造成的損失要求對方作出賠償,或按照雙方之間的約定由違約的一方支付違約金。而要是當事人之前有交付定金的話,則此時適用定金罰則,守約的一方可以不退還定金或者要求違約的一方退還雙倍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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