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法辭退員工的規(guī)定有哪些?

(一)雙方協(xié)議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此種情況下,不問解除的事由,只要雙方協(xié)商一致,即可解除勞動合同。

(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又分三種:

1、用人單位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勞動者有下列情況,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a、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b、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

c、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d、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被勞動教養(yǎng)的。

2、用人單位需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才能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發(fā)生下列情況,用人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a、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c、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xié)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xié)議的。

用人單位根據上述情況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3、經濟性裁員: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出現(xiàn)下列情況,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a、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

b、生產經營狀況發(fā)生嚴重困難。用人單位根據上述情況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違法的辭退主要表現(xiàn)為三大類情形?

1、辭退員工事實依據不充分

2、辭退員工法律依據不準確

3、辭退員工操作程序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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