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是關于中止訴訟的規(guī)定。
《民事訴訟法》靠前百五十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后,恢復訴訟。
此外,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中也有相關規(guī)定。
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指定管轄的,應當作出裁定。
對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案件,下級人民法院應當中止審理。指定管轄裁定作出前,下級人民法院對案件作出判決、裁定的,上級人民法院應當在裁定指定管轄的同時,一并撤銷下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
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在訴訟中,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裁定中止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通知繼承人作為當事人承擔訴訟,被繼承人已經進行的訴訟行為對承擔訴訟的繼承人有效。
民事訴訟涉及到法院開庭審理,如果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由于一些原因不能繼續(xù)進行審理的情況,被稱為中止審理,待時機成熟法院會再次通知開庭的時間??梢灾兄箤徖淼那闆r分為很多,在正文中為大家一一羅列了,遇到實際情況可以根據法院的要求靈活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