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處罰聽證條件有哪些?

聽證程序適用的條件有兩個:一是必須符合法定的處罰案件的種類,按《行政處罰法》的規(guī)定,責令停產(chǎn)停業(yè)、吊銷許可證或執(zhí)照、較大數(shù)額罰款等處罰適用聽證程序。二是必須有當事人聽證的請求,處罰聽證是一種被動聽證,只有當事人申請聽證的,行政機關才能進行聽證,否則,不能適用聽證。

二、行政處罰聽證應遵循的原則有哪些?

(1)處罰法定原則。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guī)定必須公布;未經(jīng)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jù)。

(2)公正公開的原則。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規(guī)定,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

(3)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行政處罰法第五條規(guī)定,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設定和實行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jù),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4)保障當事人陳述權利原則。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jù),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jù)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

(5)一事不再罰原則。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三、行政處罰要求聽證的義務有哪些?

1、公安機關擬作出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前,應當向當事人送達載明下列主要事項的聽證告知書: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2)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理由、依據(jù)和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3)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4)告知提出聽證要求的期限和聽證組織機關。

聽證告知書必須蓋有公安機關的印章。

聽證告知書可以直接送達、委托送達或者以郵寄掛號信方式送達。

2、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聽證要求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3、公安機關決定予以聽證的,聽證主持人應當在當事人提出聽證要求之日起2日內確定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并在聽證舉行的7日前,將載有下列事項的聽證通知書送達當事人: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2)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3)聽證人員的姓名;

(4)告知當事人有權申請回避;

(5)告知當事人準備證據(jù)、通知證人等事項。

聽證通知書必須蓋有公安機關印章。

4、聽證人員在聽證預備階段必須完成核對聽證參加人身份、宣讀聽證紀律、征詢當事人是否申請聽證人員回避等事項。

5、當事人申請聽證主持人回避的,聽證主持人應當宣布暫停聽證,報請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是否回避;申請聽證員、書記員回避的,由聽證主持人當場決定。

6、舉行聽證時,由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jù)和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陳述、申辯和質證。

7、聽證應當制作聽證筆錄。

聽證結束后,聽證人員應當把聽證筆錄交當事人和案件調查人員審核無誤后簽名或蓋章。

當事人拒絕簽名的,由聽證主持人在昕證筆錄上說明情況。

聽證筆錄中有關證人證言部分,應當交證人審核無誤。

綜合上面所說的,行政處罰是可以利用聽證的方式來進行處理,但前提一定要符合條件,除了本身符合條件之外,也需要由本人提出來,這樣才能實施聽證的程序,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依據(jù)實際的情況來,這樣才能算是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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