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成年犯罪因素包括哪些?

(一)自身原因

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有內(nèi)因和外因兩個方面。這里談的“自身原因”是內(nèi)因,后面要談的家庭、學校、社會原因,是外因。青少年自身素質(zhì)的好壞是決定其是否違法犯罪的關鍵。一些青少年自身素質(zhì)不高,抵御能力差。其自身不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游手好閑、好逸惡勞、無事生非的不良嗜好和品行,自身性格的缺陷,幼稚的心理,以及自身生活需要、人格尊嚴得不到滿足,加上法制觀念的缺乏等等,一旦受到外界因素的影響、***,很容易走向犯罪道路。

(二)家庭原因 父母是孩子的靠前老師,家庭是人生的靠前課堂。家庭教育的缺陷是子女形成不良個性的基礎,正如古人所言:“養(yǎng)不教,父之過?!边@主要有幾種情況:一是

父母文化程度不高,不會管,出了問題,往往棍棒相加,缺乏耐心細致的說服教育;二是子女長期養(yǎng)成的不良習性,父母管不了,因為沒有從早期教育入手、管得晚了;三是父母對子女喪失信心,不愿管,順其自然,放任自流;四是父母離異后,孩子無人管,為了自己而不顧及或無暇顧及孩子,使之浪跡社會;五是父母自身行為不端直接影響孩子,使之效仿父母,小偷小摸,打架斗毆。人們總結的一句話:“問題家庭出問題少年”,確實不無道理!前文談到的我所曾承辦的三名未成年人***案,三個被告人的家庭都是離異家庭,其共性是對孩子缺乏關愛。法庭教育時,這三個父母都痛哭流涕,說對不住孩子,表示以后要加強對孩子的關愛和教育。

(三)學校原因 學校教育對青少年的成長至關重要。學校教育方法不當,是導致一些青少年流向社會、走向犯罪的重要因素。現(xiàn)在學校教育存在的問題主要有:

1、片面追求升學率的指導思想。 盡管我國早已確立了“德、智、體”全面發(fā)展的教育方針,也有“教書育人”的優(yōu)良傳統(tǒng);但現(xiàn)在很多學校仍然存在著嚴重的片面追求升學率的現(xiàn)象。一個地方教育工作的好壞,一個學校教育質(zhì)量的高低,一個學校領導的政績?nèi)绾?,一個教師的水平怎么樣,都要由“升學率”來衡量,來體現(xiàn)。學校有快、慢班之分,學習好的學生往往受到青睞,可以吃小灶,學習差的學生則受到歧視和排擠,結果是差距越拉越大。好學生一旦考試落榜,則感前途無望,萬念懼毀;差學生則破灌破摔,厭學、輟學,這兩種情況都容易出現(xiàn)問題。他們一旦流向社會,受到不良因素的誘發(fā)和影響,就會發(fā)生違法犯罪行為。

2、對學生處分缺乏慎重考慮和處分后對處分生放棄教育。 對違犯校規(guī)校紀的學生進行處分,是教育、挽救學生的一種手段,若運用得好,可以對有不良行為的學生起到警告、震懾作用,使之不敢、不會再犯;若運用不好,則會使受處分的學生產(chǎn)生悲觀、消極情緒,從此自暴自棄,在邪道上越走越遠,從而滑向犯罪的泥潭。一個18歲的黑幫“老大”——王海,在其自述中談到:“有一次上課遲到,老師罰我在教室的角落里舉磚頭,我心里發(fā)狠就用磚頭一下砸在一張課桌上。 老師上來就踢了我一腳,我和他打了起來。就這樣,我被學校記大過處分。我認真學習的日子也隨之結束了。我和那些調(diào)皮搗蛋的學生混在一起,整天尋釁滋事。

3、法制教育的缺乏或者流于形式。 學校缺乏對青少年的思想品德和法制教育,是青少年違法犯罪不可忽視的一個重要因素。很多青少年學生不知什么是違法犯罪,缺乏普通的法律常識,不知法、不懂法,更談不上遵紀守法。前一段時間,筆者**的劉×搶劫案,被告人劉×在學校、網(wǎng)吧門口強行向其他學生索要錢財,以滿足其上網(wǎng)消費。他感覺這些都是小事,壓根沒有和犯罪聯(lián)系起來。

二、未成年犯罪處理原則

1、從寬處理的原則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規(guī)定,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必須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也就是說,不滿十八歲是一個法定從寬處罰的情節(jié)。至于是從輕還是減輕以及從輕的幅度,則根據(jù)具體案件確定。根據(jù)這一原則,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原則上不應判處法定最高刑,在具體量刑時一般應將未成年人中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低齡犯罪者與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高齡犯罪者區(qū)別開來,在同一年齡段內(nèi)的犯罪,在決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時,一般也要體現(xiàn)不同行為人年齡上的差別。只有這樣,才能完整地體現(xiàn)和實現(xiàn)我國刑法對未成年人犯罪從輕、減輕處罰的從寬原則。

2、不適用***的原則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49條:“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的規(guī)定,未成年人不論犯何罪均不應***。這是剛性要求,不允許有任何例外。所謂犯罪的時候是指實施犯罪行為的時候。如果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即使審判的時候已滿18周歲也應適用本條規(guī)定。我國刑法之所以規(guī)定對不滿18周歲的人不適用***,主要原因在于:***是一種最嚴厲的刑罰,它關系到犯罪人的生死存亡。不滿18周歲的人由于未成年,還處在生理與心理發(fā)育過程中,認識能力和控制能力都還比較弱,因此,尚未達到罪行極其嚴重、不堪改造的程度,故不宜適用***。

3、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原則

我國未成人保**第38條規(guī)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吨腥A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條也明確地規(guī)定:“對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責任,實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边@就從法律上明確了司法機關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時所應遵循的基本原則。教育、感化、挽救原則要求司法人員在**未成人案件中要正確處理懲罰和教育的關系。要將教育工作放在突出的位置,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司法人員對未成人要堅持攻心為主,像父母對孩子、教師對學生一樣,針對其個人特點,曉之以理,動之以情,使之認識到自已行為的危害性。

這一原則要求司法人員在處理未成人案件中既要注意查清事實,又要及時對未成人進行教育和感化。教育、感化在訴訟的各個階段都要受到重視,要正確處理查清事實與教育、感化的關系。查清事實是正確教育的基礎,事實不清,就無法以理服人,難以針對性的開展教育。但也不能專注于事實本身而忽視教育和感化。教育和感化是處理未成年人案件的重要原則。對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感化要注意挖掘犯罪發(fā)生的深層次根源,剖析未成人犯罪的根本動因,對癥下藥,深入進行心理教育,使其真正認罪伏法,并能正確對待將要面臨的刑事處罰和履行。

貫徹教育、感化和挽救原則并不意味著對未成年人只重教育而忽視懲罰。未成年人犯罪同樣對社會造成了危害,對其依法予以處罰是正當?shù)?,也是必要的。忽視懲罰或不當?shù)奶幜P難以使其認識到自己行為的嚴重后果,對教育、感化方針的貫徹是不利的。但這種處罰要遵循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方針,可罰可不罰的盡量不處罰。

在人的一生中,未成年之前的教育和認知是最重要的,這關系到之后的社會價值觀和人生價值觀。青少年在成長的過程中應當尊重學校和家長的建議,接觸積極向上的人群和觀念,促進自身價值觀的改善和健全,以免受到負面影響。同時未成年人也應當受到社會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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