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開宣判的法庭紀律是怎么規(guī)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guī)則》第十七條,全體人員在庭審活動中應當服從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的指揮,尊重司法禮儀,遵守法庭紀律,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鼓掌、喧嘩;

(二)吸煙、進食;

(三)撥打或接聽電話;

(四)對庭審活動進行錄音、錄像、拍照或使用移動通信工具等傳播庭審活動;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為。檢察人員、訴訟參與人發(fā)言或提問,應當經(jīng)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許可。旁聽人員不得進入審判活動區(qū),不得隨意站立、走動,不得發(fā)言和提問。媒體記者經(jīng)許可實施靠前款第四項規(guī)定的行為,應當在指定的時間及區(qū)域進行,不得影響或干擾庭審活動。

二、刑事案件的審理時間

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為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nèi)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靠前百五十八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經(jīng)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刑事訴訟法》

靠前百五十八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靠前百五十六條規(guī)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jīng)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qū)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案件常見的審限應當在三至六個月。

如果是公開宣判或者說案件不公開宣判,在法院正式進入到審理程序之前,工作人員都會宣讀一下法庭紀律的,法庭是一個非常嚴肅的場合,在庭審時什么時間該做什么事都必須要經(jīng)過審判長或審判員的同意,包括其他旁聽人也是一樣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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