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分與行政處罰的主要區(qū)別有哪些:
(1)針對的對象不同。行政處分針對行政機關內(nèi)部工作人員;行政處罰針對行政管理相對人。
(2)作出決定的機關不同。行政處分一般由與被處分人有從屬關系的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由特定的和法定組織作出。
(3)針對的違法行為不同。行政處分針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及失職行為;行政處罰針對行政管理相對人違反行政法律規(guī)范的行為。
(4)制裁的種類不同。行政處分的種類主要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開除等;行政處罰的主要種類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chǎn)停業(yè)、吊銷或暫扣許可證或執(zhí)照、行政拘留等。
(5)執(zhí)行的程序不同。行政處分由作出處分的行政機關執(zhí)行。處分決定歸入被處分人的人事檔案,被處分人對行政處分不服,不能向法院***,只能依法定程序申訴;行政處罰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自己執(zhí)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被處罰人對行政處罰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6)兩者的救濟途徑不同。對行政處罰不服的,除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相對方可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通過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獲得救濟;而對行政處分不服的,被處分的公務員只能向作出處分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或行政監(jiān)察部門申訴。行政處罰是行政主體為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相對方所給予的法律制裁。行政處罰與行政處分有許多共同點,主要表現(xiàn)在都是行政機關實施的行為,都適用行政程序等方面。
二者存在著較大的區(qū)別,主要表現(xiàn)在以下四個方面:
1、行政處罰是對實施了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相對人的制裁,而行政處分是對違反政紀的國家公務員的懲戒;
2、行政處罰屬于外部行政行為,相對方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處分屬于內(nèi)部行政行為,被處分者不服只能申訴,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3、行政處罰的主體是享有相應對外管理權限的行政執(zhí)法機關或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而行政處分的主體是公務員所屬行政機關或行政監(jiān)察機關。
4、行政處罰的對象既可以是公民個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組織,而行政處分的對象一般只能是公務員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