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規(guī)定,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fā)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并處罰金。

1、組織領導傳銷罪,是指以推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fā)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

2、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本罪追究的主要是傳銷的組織策劃者,多次介紹、誘騙、脅迫他人加入 傳銷組織的積極參與者。對一般參加者,則不予追究。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guī)定:“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設立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故對專門從事傳銷行為的公司,依照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不以單位犯罪論處,而對其組織者和主要參與人以自然人犯罪定罪處罰。

刑法中雖然對傳銷罪的罪責描述所占篇幅并不多,但是這并沒有改變刑法對傳銷罪的絕對杜絕的嚴厲態(tài)度。只要有組織、領導傳銷就將判處五年以下***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判處五年以上***。所以只要社會上出現了類似的組織就會有刑法機關介入調查之后并對犯罪人加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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