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回法庭,對于一些本應由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交由巡回法庭審理,將大大方便群眾,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受案范圍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巡回法庭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作了詳細規(guī)定,請看下文。

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受案范圍是什么?

《規(guī)定》明確,巡回法庭審理或者**巡回區(qū)內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有以下幾種:

靠前類是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靠前審行政或者民商事案件,這主要是指根據(jù)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靠前審的案件,一般是在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靠前審行政案件,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靠前審民商事案件。今后,巡回區(qū)內跨行政區(qū)劃的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完全可能由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一審。

第二類包括不服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靠前審行政或者民商事判決、裁定提起上訴的案件;對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決、裁定申請再審的案件;刑事申訴案件;依法定職權提起再審的案件。這些案件在目前最高人民法院辦案任務中占較大比例,放到巡回法庭審理有利于減輕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審判工作壓力,也免去當事人奔波勞苦,方便當事人訴訟。

第三類是一些涉及程序性事項的案件。主要是不服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罰款、拘留決定申請復議的案件;高級人民法院因管轄權問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決定的案件;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批準延長審限的案件。

第四類是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協(xié)助案件,有利于方便港澳居民訴訟,便于開展司法協(xié)助,向香港澳門地區(qū)展示最高人民法院良好司法形象。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巡回法庭審理或者**的其他案件也可以由巡回法庭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巡回法庭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條 巡回法庭審理或者**巡回區(qū)內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以下案件:

(一)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靠前審行政案件;

(二)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靠前審民商事案件;

(三)不服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靠前審行政或者民商事判決、裁定提起上訴的案件;

(四)對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申請再審的案件;

(五)刑事申訴案件;

(六)依法定職權提起再審的案件;

(七)不服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罰款、拘留決定申請復議的案件;

(八)高級人民法院因管轄權問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決定的案件;

(九)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批準延長審限的案件;

(十)涉港澳臺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協(xié)助案件;

(十一)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巡回法庭審理或者**的其他案件。

巡回法庭依法**巡回區(qū)內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來信來訪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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