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的時效期間是一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產生勞動爭議,如果在仲裁委員會的受案范圍和受理范圍之內的,當事人可以在一年的時效期間內依法提出仲裁的申請。
勞動仲裁的訴訟時效是一年,在一年的時間內,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仲裁機構提起仲裁,計算的時間從當事人知道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的那天算起,或者從勞動者應該知道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的那天算起。
一年。首先要明確一點,勞動仲裁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勞動仲裁的時效有如下幾種情況:
1、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勞動報酬爭議,不受一年時效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之后,要受到一年的限制;
3、一年的時效會因為勞動者主張權利或用人單位同意履行而中斷;也會因為不可抗力或
其他正當事由而中止;
4、雙方不服仲裁裁決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訟;
5、勞動者不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之情形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訟;用人單位符合法定條件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靠前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xù)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fā)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靠前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在處理勞動***的時候,采取的是勞動仲裁前置的處理原則,即如果是想要向人民法院提起勞動訴訟的話,必須經過勞動機構的勞動仲裁,但是無論是勞動仲裁還是勞動訴訟,都需要勞動者注意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并且還想要注意收集相關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