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變更訴訟請求的時間是否有限制?

1、變更訴訟請求的時間是有限制的,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三十四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2、該規(guī)定,對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提出的時間均作了限制,即原告只能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否則,法院將不準許原告增加或變更訴求的申請。

3、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三十二條規(guī)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并審理?!?/p>

二、民事訴訟的流程

1、 ***,即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 立案審查

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對裁定駁回***不服,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受理后,法院5日內將***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jù)交換,可根據(jù)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并立即開始執(zhí)行。

3、 排期開庭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4、開庭審理

(1)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2)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3)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jù)材料發(fā)表意見。

(4)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5)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xié)議解決***。

如果達成調解協(xié)議,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zhí)行;未達成調解協(xié)議,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

5、 宣判

同意判決,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zhí)行申請;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區(qū)分對待:

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可見,我們不能在訴訟活動的每個階段隨時隨地的變更訴訟請求,變更訴訟請求和被告人提出反訴的時間階段都是一致的。民事訴訟活動中肆意妄為,不遵守庭審秩序的話是需要維持承擔相應的法律代價的。突然變更訴訟請求的話,法律風險也是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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